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车辆安全行驶与出行管理的通知

校内各单位:

为营造安全校园环境,维护交通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》《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《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》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校园交通的相关指引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现对校园车辆安全行驶与出行管理作出如下要求。

一、校园内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,严格遵守限速规定,不得超速行驶。在人员密集区域、弯道、路口等特殊路段,要减速慢行,注意观察周边情况。进出门禁、经过教学楼、学生宿舍、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路段注意减速避让,遇有学生列队通行时,须停车让行,严禁鸣笛催促。

二、车辆在校内应在规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,不得随意占道停车、逆向停车或在禁停区域停车,严禁在建筑物内、消防通道、人行道、教学区主干道及绿化带周边违规停放。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,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对屡次违规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车辆,将纳入校内交通管理黑名单,限制其进入校园。

三、校内大型活动期间,相关路段将实行临时交通管制,车辆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。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车辆,学校将视情节采取警告、通报或限制入校等措施,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四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,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须年满18周岁。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,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,电动摩托车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;驾驶人和搭载人员佩戴安全头盔,搭载人员应当在座位上正向骑坐。

五、依据《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不得驾驶加装、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;转弯前减速慢行,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;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、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。

六、机动车辆于校内主干道行驶时,时速不超过20公里/小时,校内外车辆,包括师生车辆、校园摆渡车、送货车辆、工程车辆等,均应严格遵守限速要求。校内严禁超速,经过人员密集区减速礼让,听从执勤人员指挥。

七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/小时,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时,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。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前,需经公安机关登记,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严禁逆行、闯红灯或在人行道骑行。骑乘人员应自觉佩戴安全头盔,途经路口时主动停车让行。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,不得堵塞通道或妨碍行人通行。

八、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在校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/小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条、第十一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,电动摩托车(含电动轻便摩托车)属于机动车,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,取得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,骑乘人员应自觉佩戴安全头盔。

九、根据《四川省消防条例(2024年)》的相关规定,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。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,或者为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;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。

十、违规行为处置办法:校内车辆(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),一学期内超速1次警示,2次通报单位(学院),3次取消入校资格;违停1次警示(张贴违停通知单),2次通报单位(学院),3次取消入校资格,违停经劝导拒不驶离的直接通报单位(学院)或取消入校资格,违章记录计入本单位年度考核;校外车辆违停、超速将限制入校。屡次违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责。

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对不符合安全行驶与出行管理规范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,禁止在校内行驶。对存在安全隐患、使用伪造号牌、擅自改装车辆、规避限速装置等行为的车辆,一经查实即予清退处理,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校园。对涉及严重违法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人员,立即通报所属单位(学院)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,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与秩序,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切实执行。同时,也欢迎广大师生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,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。

特此通知。

后勤保卫处  

2025年12月25日